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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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6起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葉益全 │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6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2│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7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3│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8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4│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9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5│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10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6│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11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7│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12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8│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9年1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9│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9年2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