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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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林珉卉 債務人 盧竑憲 債務人 盧信吾 債務人盧貞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 盧崇仁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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