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芃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84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7年度審易字第375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券清單編號五「公正書」應更正為「公證書」;證據部分增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
308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同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密接時間內,如本院附表所示,於臉書(Facebook)頁面上發表文字多次辱罵、誹謗告訴人乙○○,犯罪方式均屬相同,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感情糾紛,未能克制情緒,散布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所為實有不當,雖犯後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被告確實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錯誤,且於歷次庭呈書狀中,敘明犯案動機,並兼衡其目的、目前之身體健康情況不佳(見被告庭呈書狀所附診斷證明書)、無收入、需撫養人口、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受有高等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卷第310頁)、誹謗之內容、以及告訴人名譽受損之情況暨檢察官與被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原欲傳喚告訴人出庭,然本院考量本案事證已足,無須再行傳喚,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李彥霖起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院附表:
┌──┬───────────────────┬────┐│編號│刊登內容│日期│├──┼───────────────────┼────┤│一│「麻煩前男友不要再打電話或傳訊息給我了│107年6月│││,想跟吸毒台妹還是騙錢大嬸交往都你家的│1日│││事。」等語。││├──┼───────────────────┼────┤│二│「前男友在我之前就只會跟騙錢的大嬸還有│107年6月│││吸毒10年的台妹交往,還一直怪我看不起│1日│││他,現在又在追一個只想要他錢長相又俗氣││││的大嬸,要去不快去還一直打電話來罵我幹││││你娘,麻煩不要再用別人電話打給我,我很││││看好你們這對台客跟大嬸的組合,祝你們幸││││福快樂永不分手。」等語。││├──┼───────────────────┼────┤│三│「文章中的這位渣男我認識……他傳的那些│107年6月│││訊息根本和我前男友傳來罵我的大同小異,│2日│││總之這類人就是心理變態,藉由折磨對方來││││獲得優越感,有病還不看醫生。」等語。││├──┼───────────────────┼────┤│四│「我跟李X宏先生交往八個月,被他折磨到│107年6月│││快得恐慌症,交往期間他不斷精神虐待我,│4日│││用言語羞辱我,我以為只要忍耐他就會變好││││,結果他只是變本加厲而已,喜歡拍他馬屁││││的人你們就繼續,但事實上他就只是一個失││││婚兩次之後心理變態扭曲的人而已。」等││││語。││├──┼───────────────────┼────┤│五│「一到香港就趕緊在酒店補眠,睡醒後緊接│107年6月│││著就準備開始工作了,等這幾天工作結束後│5日│││,我就去找香港有名的打小人,詛咒那個心││││理變態的前男友,若是我公開他對我做過的││││事情,大家就知道那個人有多麼變態可惡了││││,也能明白為什麼我現在會如此憤怒,總││││之現在工作加油!」等語。││├──┼───────────────────┼────┤│六│1.「住林口的李X宏先生一直搞不懂自己為│107年6月│││什麼被朋友私下戲稱土台客,他一直強調│7日│││自己身上不是愛 馬仕 就是 迪奧 ,他根本搞││││不懂台的不是他身上那些精品,台的是他││││這個人根本沒有氣質可言,嚼檳榔亂吐││││痰,整天三字經五字經的亂罵,嘲笑路人││││只能開TOYOTA,好像全世界就他買得起好││││車一樣,臉書上那些捧他的朋友也只是想││││看能不能從他身上得到好處而已,他還真││││的自以為自己人帥真好,每次都在那虛偽││││說自己沒有什麼啦,聽那些拍馬屁的話聽││││得爽歪歪,如果順他的話說對阿你真台,││││他馬上變臉叫你腳開開給人幹一幹,有夠││││沒水準。」││││2.「他不是兄弟還想裝大哥有夠低能」││││3.「他沒那個財力養兄弟啦他只會裝B」││││4.「他真的沒那個財力養兄弟他最多只能去││││酒店框小姐裝大爺然後叫叫傳播妹而已還││││覺得自己女人緣超好欸好受歡迎哦」││││5.「他自己愛娶歡場女子回家當老婆被外遇││││騙錢踢到鐵板後就開始報復女人他說我的││││外表太豔麗讓他沒安全感也不看看他之前││││交的長什麼鳥樣會偷吃就是會偷吃跟外表││││有什麼關係我的外表根本不是讓他可以這││││樣虐待我的藉口」││││6.「他活該被第二任老婆騙錢劈腿因為他自││││己就愛跑酒店劈腿第一任老婆所以失婚兩││││次根本是他的報應他對我做的事不只是精││││神折磨而已還有更多更可惡的事我沒講出││││來他這樣對待我大概是嫌他這輩子報應還││││不夠就別搞到最後妻離子也散」等語。││├──┼───────────────────┼────┤│七│1.「如果未來我發生什麼意外請大家幫我告│107年7月│││訴警方最大嫌疑人就是住在林口的乙○○│2日張貼│││不管怎樣拘留他再進行調查就對了」│如右文字│││2.「他這人內心扭曲報復心重我怕他對我不│及告訴人│││利請大家幫忙記住這號人物」│姓名及照│││3.「有事一定是他下的毒手」、「我如果被│片│││分屍請大家幫我告訴警方最大嫌疑人就是││││我的前男友乙○○不要讓我白白含冤而死││││」││││4.「千萬不要激怒他他說他很行可以找黑道││││雖然我覺得他是唬爛而已」││││5.「他失婚兩次內心扭曲又沾染惡習吃藥吃││││到腦子壞掉腦神經嚴重受損根本就補不起││││來還以為自己是小飛俠要飛上宇宙根本無││││藥可救」││││6.「乙○○心理變態他說他前妻前女友都會││││幫他舔屁眼就想強迫我做那種噁心的事我││││不願意順從他他就用其他更可怕的方式虐││││待我讓我飽受驚嚇差點精神崩潰」││││7.「被他裝出來的好爸爸形象騙了等交往後││││才知道他心理變態扭曲沾染惡習還有暴力││││傾向只能說他太會裝」││││8.「交往前裝得人模人樣交往後連畜牲都比││││他有人性他做太多骯髒事了」││││9.「就是這位住林口的乙○○先生跟我交往││││期間不停虐待我還威脅恐嚇我這輩子別想││││脫離他魔掌不僅劈腿外遇還大言不慚自己││││沒有錯41歲失婚兩次了還死性不改沾染惡││││習還嫖妓」││││10.「此人因為沾染惡習導致脾氣暴躁無法││││控制情緒而有暴力傾向我怕他事後對我││││不利所以乾脆公開他來達到嚇阻他的效││││果請大家多多留意這號危險人物」││││11.「乙○○做了很多骯髒下流的事但我不││││方便在網路上透露太多」││││12.「請幫宣傳謝謝提醒身邊女性朋友留意││││這號危險人物避免其他無辜女性受害住││││林口的乙○○不僅心理變態還沾染惡習││││有暴力傾向喜歡玩SM自以為是台灣版格││││雷真的很變態」等語。││├──┼───────────────────┼────┤│八│「林口 林勝宏 不承認自己吸毒但偏偏我有│107年7月│││這張他倒在地上、桌上還有疑似毒品的照片│30日張貼│││欸,他嗆說有種法院見他要提告,他很期待│私拍告訴│││他驗尿證明他清白」、「他只會嘴而已他不│人之照片│││敢啦他驗出來絕對有毒品反應,他都吸10幾│及如右文│││年了」等語。│字│└──┴───────────────────┴────┘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2845號被告甲○○女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平日於Facebook(臉書)之社群網站上,化名為暱稱AliciaEvans而經營網路拍賣之人。其於民國106年10至11月間因結識乙○○,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嗣因2人個性不合,乙○○遂於107年5月底主動要求與甲○○分手。詎甲○○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接續犯意,在其上開臉書群組網頁,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網路留言區、回覆對話區,留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公然侮辱及指摘詆毀乙○○,足生損害於乙○○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
二、案經乙○○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之供述│坦承如附表所示文字均係其所張││││貼之事實。│├──┼─────────┼──────────────┤│二│告訴人乙○○於本署│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具結證述││├──┼─────────┼──────────────┤│三│如附表所示各該網頁│被告私自公佈告訴人姓名及張貼│││列印資料1份│告訴人個人照片,亦即足資辨識││││被告所公然侮辱及誹謗之行為客││││體即為告訴人本人之事實。│├──┼─────────┼──────────────┤│四│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告訴人於本署偵查中自願同意採│││中心鑑定書1份│尿送驗結果,呈鴉片、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類陰││││性反應,足認被告如附表所示指││││摘詆毀告訴人吸毒云云,並非事││││實。│├──┼─────────┼──────────────┤│五│被告個人臉書(暱稱│全部犯罪事實。│││為AliciaEvans)之││││網頁首頁;被告臉書││││上張貼與告訴人之親││││密合照;被告傳給告││││訴人向告訴人道歉及││││要求復合之留言;天││││正聯合事務所公正書││││等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又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參,是被告既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犯意,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自應論以接續犯。
三、至追加告訴意旨認:被告另假借他人名義及手機號碼寄送侮辱咒罵、不堪且不實之簡訊留言,騷擾告訴人及混淆視聽;被告於107年8月9日在其個人臉書上轉貼告訴人前妻照片及公然張貼間接詆毀告訴人名譽之留言,因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云云,惟經審閱該簡訊、臉書留言內容,尚與指摘、詆毀告訴人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之言論無涉,核與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違,追加告訴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之部分屬接續犯之同一案件關係,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檢察官李彥霖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刊登內容│日期│├──┼───────────────────┼────┤│一│「麻煩前男友不要再打電話或傳訊息給我了│107年6月│││,想跟吸毒台妹還是騙錢大嬸交往都你家的│1日│││事。」等語。││├──┼───────────────────┼────┤│二│「前男友在我之前就只會跟騙錢的大嬸還有│107年6月│││吸毒10年的台妹交往,還一直怪我看不起│1日│││他,現在又在追一個只想要他錢長相又俗氣││││的大嬸,要去不快去還一直打電話來罵我幹││││你娘,麻煩不要再用別人電話打給我,我很││││看好你們這對台客跟大嬸的組合,祝你們幸││││福快樂永不分手。」等語。││├──┼───────────────────┼────┤│三│「文章中的這位渣男我認識……他傳的那些│107年6月│││訊息根本和我前男友傳來罵我的大同小異,│2日│││總之這類人就是心理變態,藉由折磨對方來││││獲得優越感,有病還不看醫生。」等語。││├──┼───────────────────┼────┤│四│「我跟李X宏先生交往八個月,被他折磨到│107年6月│││快得恐慌症,交往期間他不斷精神虐待我,│4日│││用言語羞辱我,我以為只要忍耐他就會變好││││,結果他只是變本加厲而已,喜歡拍他馬屁││││的人你們就繼續,但事實上他就只是一個失││││婚兩次之後心理變態扭曲的人而已。」等││││語。││├──┼───────────────────┼────┤│五│「一到香港就趕緊在酒店補眠,睡醒後緊接│107年6月│││著就準備開始工作了,等這幾天工作結束後│5日│││,我就去找香港有名的打小人,詛咒那個心││││理變態的前男友,若是我公開他對我做過的││││事情,大家就知道那個人有多麼變態可惡了││││,也能明白為什麼我現在會如此憤怒,總││││之現在工作加油!」等語。││├──┼───────────────────┼────┤│六│1.「住林口的李X宏先生一直搞不懂自己為│107年6月│││什麼被朋友私下戲稱土台客,他一直強調│7日│││自己身上不是愛馬仕就是迪奧,他根本搞││││不懂台的不是他身上那些精品,台的是他││││這個人根本沒有氣質可言,嚼檳榔亂吐││││痰,整天三字經五字經的亂罵,嘲笑路人││││只能開TOYOTA,好像全世界就他買得起好││││車一樣,臉書上那些捧他的朋友也只是想││││看能不能從他身上得到好處而已,他還真││││的自以為自己人帥真好,每次都在那虛偽││││說自己沒有什麼啦,聽那些拍馬屁的話聽││││得爽歪歪,如果順他的話說對阿你真台,││││他馬上變臉叫你腳開開給人幹一幹,有夠││││沒水準。」││││2.「他不是兄弟還想裝大哥有夠低能」││││3.「他沒那個財力養兄弟啦他只會裝B」││││4.「他真的沒那個財力養兄弟他最多只能去││││酒店框小姐裝大爺然後叫叫傳播妹而已還││││覺得自己女人緣超好欸好受歡迎哦」││││5.「他自己愛娶歡場女子回家當老婆被外遇││││騙錢踢到鐵板後就開始報復女人他說我的││││外表太豔麗讓他沒安全感也不看看他之前││││交的長什麼鳥樣會偷吃就是會偷吃跟外表││││有什麼關係我的外表根本不是讓他可以這││││樣虐待我的藉口」││││6.「他活該被第二任老婆騙錢劈腿因為他自││││己就愛跑酒店劈腿第一任老婆所以失婚兩││││次根本是他的報應他對我做的事不只是精││││神折磨而已還有更多更可惡的事我沒講出││││來他這樣對待我大概是嫌他這輩子報應還││││不夠就別搞到最後妻離子也散」等語。││├──┼───────────────────┼────┤│七│1.「如果未來我發生什麼意外請大家幫我告│107年7月│││訴警方最大嫌疑人就是住在林口的乙○○│2日張貼│││不管怎樣拘留他再進行調查就對了」│如右文字│││2.「他這人內心扭曲報復心重我怕他對我不│及告訴人│││利請大家幫忙記住這號人物」│姓名及照│││3.「有事一定是他下的毒手」、「我如果被│片│││分屍請大家幫我告訴警方最大嫌疑人就是││││我的前男友乙○○不要讓我白白含冤而死││││」││││4.「千萬不要激怒他他說他很行可以找黑道││││雖然我覺得他是唬爛而已」││││5.「他失婚兩次內心扭曲又沾染惡習吃藥吃││││到腦子壞掉腦神經嚴重受損根本就補不起││││來還以為自己是小飛俠要飛上宇宙根本無││││藥可救」││││6.「乙○○心理變態他說他前妻前女友都會││││幫他舔屁眼就想強迫我做那種噁心的事我││││不願意順從他他就用其他更可怕的方式虐││││待我讓我飽受驚嚇差點精神崩潰」││││7.「被他裝出來的好爸爸形象騙了等交往後││││才知道他心理變態扭曲沾染惡習還有暴力││││傾向只能說他太會裝」││││8.「交往前裝得人模人樣交往後連畜牲都比││││他有人性他做太多骯髒事了」││││9.「就是這位住林口的乙○○先生跟我交往││││期間不停虐待我還威脅恐嚇我這輩子別想││││脫離他魔掌不僅劈腿外遇還大言不慚自己││││沒有錯41歲失婚兩次了還死性不改沾染惡││││習還嫖妓」││││10.「此人因為沾染惡習導致脾氣暴躁無法││││控制情緒而有暴力傾向我怕他事後對我││││不利所以乾脆公開他來達到嚇阻他的效││││果請大家多多留意這號危險人物」││││11.「乙○○做了很多骯髒下流的事但我不││││方便在網路上透露太多」││││12.「請幫宣傳謝謝提醒身邊女性朋友留意││││這號危險人物避免其他無辜女性受害住││││林口的乙○○不僅心理變態還沾染惡習││││有暴力傾向喜歡玩SM自以為是台灣版格││││雷真的很變態」等語。││├──┼───────────────────┼────┤│八│「林口林勝宏不承認自己吸毒但偏偏我有│107年7月│││這張他倒在地上、桌上還有疑似毒品的照片│30日張貼│││欸,他嗆說有種法院見他要提告,他很期待│私拍告訴│││他驗尿證明他清白」、「他只會嘴而已他不│人之照片│││敢啦他驗出來絕對有毒品反應,他都吸10幾│及如右文│││年了」等語。│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