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所有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朱庭界 (原名: 朱挺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 訴訟代理人 李佳航
黃致穎 律師 洪濬詠 律師 張競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除去妨害所有權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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