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358號債權人 彭世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AJARAMACRISTALYNRACADIO即菈哈拉、LAJARAALBERTUMALI即 拉加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二人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㈡請釋明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LAJARAALBERT
UMALI即拉加拉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全部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借據記載
,債權人為彭世明及 彭千恩 )㈣確認「LAJARAALBERTUMALI即拉加拉」是否為
本件件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其為保證人)㈤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㈥陳報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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