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347號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宥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之租車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㈢確認債務人違規之罰單金額「5,500元」是否有誤?(因
與狀附罰單金額5,000元不符」)㈣提出營業損失5,96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㈤確認請求金額「24,549元」是否有誤?並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