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8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玉婷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871,093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68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0773元陳玉婷暨自109年0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99002新臺幣240645元陳玉婷暨自109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99003新臺幣409675元陳玉婷暨自109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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