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8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晉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晉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等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即應依法追訴處罰。經查,被告有如附件所載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既於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聲請人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懷疑其有犯罪前,坦承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決後,應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竟仍無遠離毒品之決心,而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實為不該;惟念被告對施用毒品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另衡酌其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兼參以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柏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10號被告黃晉宏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晉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
7年6月7日執行完畢出所,詎其猶未戒絕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108年12月26日凌晨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友人家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12月27日上午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過埤路與過勇路口,因案通緝為警逮捕,黃晉宏並在其上述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有調查犯罪職務之員警自首坦承犯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復經警發現其為行方不明之毒品列管人口,徵得其自願性同意於同日14時15分許,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內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採尿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查捕逃犯作業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犯罪後,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檢察官邱柏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