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上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戰振威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 陳木村
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舜 共同 潘鳳德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上凡環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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