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王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429,000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3,466,310元(以112年1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
1.39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僅為訴訟標的金額之補字案件,不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