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憲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00000元,又於103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560000元。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7181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憲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94569││9月25日起││九九│││元│││││├──┼───┼─────┼──────┼──────┼───────┤│002│新臺幣│王憲生│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523612││0月10日起││點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憲生│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94569││9月25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002│新臺幣│王憲生│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523612││0月10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