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40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高襄甯 即 高琍甄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聲請人 李汪泰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通知於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有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