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0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依紋 債務人 楊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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