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