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46號原告PHANBADUY(中文名: 潘伯維 ,越南籍)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游信忠
HOANGTRONGTAI(中文名: 黃重才 ,越南籍)
億鋒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上列被告因被告游信忠、HOANGTRONGTAI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6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朱學瑛
法官藍海凝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