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簡字第846號
原 告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珍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被 告 佐峻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被 告 帝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禎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零玖萬參仟壹
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
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其中如附
表編號六至八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
司負擔十分之七,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二,餘由被
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佐峻公 司
)所簽發、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1,093,126元之如附
表編號1至5所示支票5紙、被告帝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帝泓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共3,000,000元之如附表編號
6至8所示支票3紙,另持有被告帝泓公司所簽發、由被告
佐峻公司背書、票面金額為1,000,000元之如附表編號9所
示支票1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屆期提示,竟
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等語。並聲明:(一)被告佐峻公司應給付原告11,093,126
元,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
號1至5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二)被告帝泓公司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
其中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各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編號6至
8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
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
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
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
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6至3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
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
本院為此職權之發動,本院不受其拘束,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塗蕙如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銀行│發票日│退票日│利息起算日│
│││││││(付款提示日)││
├──┼─────┼────┼──────┼──────┼───────┼───────┼───────┤
│1│NN0000000│佐峻公司│986,913元│彰化銀行旗山│108年7月28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5日│
│││││分行││││
├──┼─────┼────┼──────┼──────┼───────┼───────┼───────┤
│2│AM0000000│佐峻公司│1,986,913元│臺灣銀行楠梓│108年7月28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5日│
│││││分行││││
├──┼─────┼────┼──────┼──────┼───────┼───────┼───────┤
│3│FB0000000│佐峻公司│1,000,000元│第一銀行旗山│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9日│
│││││分行││││
├──┼─────┼────┼──────┼──────┼───────┼───────┼───────┤
│4│AM0000000│佐峻公司│3,515,100元│臺灣銀行楠梓│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1日│
│││││分行││││
├──┼─────┼────┼──────┼──────┼───────┼───────┼───────┤
│5│AM0000000│佐峻公司│3,604,200元│臺灣銀行楠梓│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9日│
│││││分行││││
├──┼─────┼────┼──────┼──────┼───────┼───────┼───────┤
│6│NN0000000│帝泓公司│1,000,000元│彰化銀行旗山│108年7月28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5日│
│││││分行││││
├──┼─────┼────┼──────┼──────┼───────┼───────┼───────┤
│7│NN0000000│帝泓公司│1,000,000元│彰化銀行旗山│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9日│
│││││分行││││
├──┼─────┼────┼──────┼──────┼───────┼───────┼───────┤
│8│NN0000000│帝泓公司│1,000,000元│彰化銀行旗山│108年9月28日│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1日│
│││││分行││││
├──┼─────┼────┼──────┼──────┼───────┼───────┼───────┤
│9│NN0000000│帝泓公司│1,000,000元│彰化銀行旗山│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9日│
│││(背書人││分行││││
│││:佐峻公││││││
│││司)││││││
├──┼─────┼────┼──────┼──────┼───────┼───────┼───────┤
││合計││15,093,126元│││││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880元
合計144,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