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張周智美 訴訟代理人 詹信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