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告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海杰
陳玟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