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俊男選任辯護人陳郁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江俊男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4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惟因被告於113年4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佐,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黃弘宇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