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鄭光佑
李麗慧 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俊肇 被告 彭暉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