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63號裁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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