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鄭雅方 代理人 陳望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4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2│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3│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4│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5│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6│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7│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8│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9│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10│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11│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12│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13│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14│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