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聯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8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森美工業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中山分│97年7月8日│53,440元│AB0000000│││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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