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翼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69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17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日因颱風停班,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柒日上午玖時貳拾玖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12號賭博案件,原訂於民國108年9月30日上午9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