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10號原告 華裕蓉
送達代收人: 華澤坦 被告 吳起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3年度審易字第2074號、103年度簡字第47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