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徐郁婷 代理人 蕭素卿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喬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0100012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0ND-0000000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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