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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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 曾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秋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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