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75號聲請人 朱阿勤 訴訟代理人 楊乃青 相對人榮德金屬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榮德金屬有限公司(下稱榮德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96年9月6日新院雲民治96司字第1869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會議事錄,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榮德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股東會議事錄為證。惟查,榮德公司尚有積欠國稅新台幣00000000元未予繳納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6年10月17日北區國稅竹市四字第0960007788號函附卷可參,且聲請人亦於98年4月16日陳報榮德公司尚有剩餘股款579911元未予分配,經本院於98年5月21日開庭通知聲請人儘速處理剩餘債務事宜,並於98年6月10日發文告知提出將結餘股款繳納國稅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後,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因此,聲請人在榮德公司將該現有股款清償上開稅捐債務之前,顯難認其已了結公司之現務。從而,榮德公司就其上開所負之稅捐債務既未清償,則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