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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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審判長法官方百正」、「法官戴韻玲」及「法官葉啟洲」,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啟洲」、「法官方錦源」及「法官戴韻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方百正」、「法官戴韻玲」及「法官葉啟洲」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葉啟洲」、「法官方錦源」及「法官戴韻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葉啟洲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