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博(原名楊士鋒)
林豊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5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豊評等因犯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055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3月18日確定,102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下單總帳等(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488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5、6、9、10、11、12、15、16、17),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林豊評、楊勝博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055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3月18日確定,嗣於102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楊勝博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4880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意旨雖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然證人 林品孝 於警詢時稱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其登載或紀錄地下期貨下單及輸贏等資料(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58頁至第59頁背面林品孝之警詢筆錄),且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書中,亦於證據欄載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證人林品孝所有,而認非屬被告2人所有,是此部分顯無任何證據證明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2人所有。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附表一:
┌─┬───────────────┬───┬──────────┐│編│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即99年保管字第4880號││號│││扣押物品目錄清單│├─┼───────────────┼───┼──────────┤│1│美國職棒簽賭記錄表2本│楊勝博│編號10│├─┼───────────────┼───┼──────────┤│2│美國職棒簽賭賠率表4本│楊勝博│編號11│├─┼───────────────┼───┼──────────┤│3│六合彩簽賭單2本│楊勝博│編號12│├─┼───────────────┼───┼──────────┤│4│轟天雷股票期貨電腦看盤系統1組│楊勝博│編號15│├─┼───────────────┼───┼──────────┤│5│精業股票期貨看盤系統1組│楊勝博│編號16│├─┼───────────────┼───┼──────────┤│6│富邦期貨看盤系統電腦螢幕1個│楊勝博│編號17│└─┴───────────────┴───┴──────────┘附表二:
┌─┬───────────────┬───┬──────────┐│編│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即99年保管字第4880號││號│││扣押物品目錄清單│├─┼───────────────┼───┼──────────┤│1│下單總帳1本│林品孝│編號5│├─┼───────────────┼───┼──────────┤│2│下單往來帳17本│林品孝│編號6│├─┼───────────────┼───┼──────────┤│3│下單明細表1本│林品孝│編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