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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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吳政謙 相對人 施逸鴻 債務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4年6月3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施財健,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與其他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且簽立本票28,4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6月30日。詎相對人與其他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東區│ 旱新 ││723-5│建│129.6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40│臺中市東區旱新│主要用途:人行道│一層:47.29│陽台:36.68│全部││││段723-5地號│、店舖、停車空間│二層:61.35│││││├───────┤、住宅│三層:61.35││││││臺中市東區東英│主要建材:鋼筋混│四層:18.38││││││路215號│凝土造│騎樓:17.15│││││││層數:4層│合計:205.52│││├─┴──┴───────┴────────┴──────┴─────┴────┤│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