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6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塗文芳 債務人 吳羿誠吳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及已計算二期之違約金貳佰元(ㄧ個月為ㄧ期,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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