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告坎默德國際公司(CommodoreInternationalCorp.)
50,067法定代理人甲○○(Benv上列原告與被告矽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茲因被告業已提出抗辯,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為美國地區合法成立之公司組織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起訴狀確為有權代表原告公司之人所親自提出之證明。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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