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務人 陳金蘭 債務人 陳思婷
一、債務人陳金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陳金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思婷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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