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5號債權人歡喜屋大廈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舒蓉 債務人 羅林義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林義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利率為何?(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羅林義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