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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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債務人 林哲宇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上
海匯豐)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職權調查結果,其名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張,而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就前開新光人壽保單價值解約金進行分配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保單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20,471元及40,570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61,041元。
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