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邱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6日│99年11月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27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87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17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壢簡字第187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17號││判├──┼───────────┼───────────┤│決│確定│100年4月6日│100年3月2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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