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3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三七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嗣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三、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