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更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五四九六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屬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