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楊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綢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度上字第1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296,160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宛玲附件㈠909地號:1,4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0元×權利範圍50
/599=3,017,529元㈡911地號:171.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0元×權利範圍50
/599=358,222元㈢請求給付920,409元㈣共計訴訟標的價額為4,296,160元(計算式:3,017,529元+
358,222元+920,4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