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釘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於同年月7日補充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2
紙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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