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76號原告A男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複代理人 范詩均 被告 劉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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