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DINHQUOC(中文名:陳庭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DINHQUOC(中文名:陳庭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TRANDINHQUOC(中文名:陳庭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82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9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對於外國人之保護管束,則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職權定之,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林清鈞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