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080號債權人得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東園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均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票據號碼574073、592441、592442、592443、592444號支票之發票日各如附表所示,退票日均為98年4月7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408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退票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2月28日│149,625元│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574073│├──┼───────┼────────┼───────┼──────┼───────┤│002│98年3月31日│481,733元│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592441│├──┼───────┼────────┼───────┼──────┼───────┤│003│98年3月31日│24,086元│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592442│├──┼───────┼────────┼───────┼──────┼───────┤│004│98年3月31日│124,688元│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592443│├──┼───────┼────────┼───────┼──────┼───────┤│005│98年3月31日│4,156元│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592444│├──┼───────┼────────┼───────┼──────┼───────┤│006│98年4月30日│137,498元│98年4月30日│98年5月1日│592446│├──┼───────┼────────┼───────┼──────┼───────┤│007│98年4月30日│158,713元│98年4月30日│98年5月1日│59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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