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告陳凱被告 梁語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244條第?項規定表明被告、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表明適當之被告、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01年09月05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01年09月13日寄存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