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營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抗字第1號抗告人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竣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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