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三年二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