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0號反訴原告 陳黎明 反訴原告 陳長文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反訴被告 陳美琴 反訴被告 龔昆池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明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美琴、龔昆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300元【註:違約金1,000,000元+房屋課稅現值158,300元=1,158,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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