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潘麗茹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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