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承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4,072元,及自民國86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86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0】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承志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5年11月2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